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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不过户 损害谁来负

2000-02-06 来源:生活时报 常福林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房山区个体运输户石某,将两辆即将报废的汽车出卖给他人,没有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也不交纳养路费,因买主超载驾车跑运输,发生交通事故,石某不但被送上法庭,又因拖欠养路费被法院强制执行,方知问题严重,苦不堪言。

1998年4月,石某将自己的两辆即将报废的货车以2.5万元出卖给河北徐水县的高某,为了减少花费和麻烦,没有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一年多相安无事,至1999年9月份,欠养路费近4万元。北京市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石某近7万元的行政处罚,石某自以为有理,没有对北京市交通局的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北京市交通局的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换成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石某如不如期履行北京市交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将强制执行。不久,货车的买主高某,雇人超载驾车跑运输,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伤,损失难测,一纸传票石某随同高某坐到了法庭被告席上……

石某认为,谁受益谁交纳养路费,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汽车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国家对此有专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同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

石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交易,买卖汽车不过户,不但要承担欠交养路费的近7万元行政处罚责任,还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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